本报讯(记者孙思娅)首钢医院在手术时,擅自多切除了患者的两根肋骨,患者李某起诉索赔钱款并要求返还肋骨。市一中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判令首钢医院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7万余元,驳回了李某返还肋骨的要求。
2001年10月,李某右胸部肿痛住进首钢医院。院方初步诊断后,怀疑李某的肿瘤是恶性的,决定手术切除。手术过程中,医生首先切除了肿瘤和一根受感染的肋骨。由于诊断认为李某的病患为“肌肉组织内肉瘤”,医院于是临时决定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又切除了李某的两根肋骨。李某出院后,右侧胸壁塌陷,呼吸反常,被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认为首钢医院存在误诊,未经家属同意擅自扩大肋骨切除术,导致病情恶化,因此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并返还他的肋骨。
首钢医院解释称,经市医学会和石景山医学会鉴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未告知家属而扩大手术范围的做法,也不违反诊疗常规。此外,不可能返还肋骨,因为被切除的肋骨属于“病理性废物”,按规定最多只能保存两天。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首钢医院对恶性肿瘤的病变性质认识不足,切除肋骨后没有为李某进行右胸壁缺损重建手术,导致李某伤残,应进行赔偿;切除的肋骨因属医疗废物而不用返还。
判决后,李某认为钱赔得太少,首钢医院则认为不应赔偿,因而双方均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赔偿数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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