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贫血、低血压、低血容量、低血色素等患者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医疗措施。正确的输血,常可使生命垂危的患者达到起死回生的作用。但是,错误的输血,也可以夺去患者的生命。在输血方面医务人员的过失常见以几种情况:
1.血型不合的输血
最为常见的是把A型、B型或AB型误认为O型,而在输血前又不进行床旁交叉配血试验。ABO型血不合的输血,主要是负责配血的医务人员工作上的粗心大意,查对不严格,填错报告单,容器搞错或者是违反输血工作规章制度造成的。
血型不合的输血对患者的危害是严重的,死亡占绝大多数。例如某医院外科在抢救一名因高坠外全国各地脾脏破裂的患者时,抢救及时,手术成功,只因手术后错输异型血,患者A型血输入误认为O型的B型血,引起严重的输血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某医院外科,为一高级干部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本不应输血。但出于医务人员对其照顾,术后输入300毫升血,造成患者严重输血反应而死亡。事后查明,属化验人员的过失,误配异型血,引起严重溶血反应而死亡。
2.输入污染的血液
造成血液污染的情况很多,象采血后放置、保存不当,贮存或运输中污染;输血器、过滤器已被污染而未及时更换,粘在滤网上的血液可能被污染;输血器应至少24小时或输4个单位血以后更换而没有更换,这种采血时违反操作规程,误用未进行灭菌消毒的容器等都会为病人输入污染的血。大量血液的污染,特别是血库血液的污染,造成严重输血反应者常是成批的发生,后果极为严重。例如1981年4月9月至5月8日,某市三个医院给多人输用某中心血站800410号血液后,四名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结果三名患者造成中毒性休克,导致弥漫性血管内凝集,抢救无效死亡。
3.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献血是一项光荣的义务。
我国公民,凡男二十至五十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光荣献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一次献血量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输血间隔不得少于四个月。为了保证献血人员的健康及血液的质量,对献血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的化验。如果对献血员的健康检查不够严密,把传染病人的血输给受血者,后果将是严重的,实际上成了疾病的传播者。如将有病毒性肝炎、结核、疟疾、血吸虫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梅毒等传染病毒的血液输给受血者,不但不能治病反而会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4.输血不及时
在有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凡血库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遇有急需输血的患者,找不到血库工作人员无法输血,延误和丧失对患者的抢救和治疗时机,给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也属输血方面的过失,严重者应按责任事故处理。例如某车祸外伤患者大量失血急诊抢救时,因找不到血库工作人员,丧失继续治疗和抢救的时机,造成患者死亡。在处理此案中,受害人死亡就是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交通肇事者应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输血抢救而加速患者死亡,属医务人员输血不及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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