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一种在法律规制下有组织、有序进行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属性,因而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负责以下工作: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的决定,确定鉴定学科,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抽签遴选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听证会,收取鉴定费并支付参加鉴定专家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最后负责出具鉴定文书。显然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成扮演了非常重要的组织者的角色。
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于医学会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确有明显不同。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其挂靠的仍然是卫生行政机关,并且与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与医疗机构关系相对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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