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3月27日电(记者原碧霞 刘翔霄)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然而5年后的今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省份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许多医疗纠纷案件都要经历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致使王艺君在事发地医院进行了首次手术。随后的六个月,王的父母多次带她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观察术后恢复情况,同年11月,该医院为王艺君做了“双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手术”。然而一个月后,王艺君一条腿原来骨折处突然再次断裂,不得不第三次接受手术。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屡屡不服?一些患者认为,“医院、医学会本来都是一家人。”
记者从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了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
根据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库成员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但王治谨却仍然质疑: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这种状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实难令人信服。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患者所担心的“近亲”隐患并不多余: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自然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近亲怪圈”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患矛盾激化困局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山西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张科告诉记者。当前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