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难免“手足”相护
鉴定“潜规则”
对于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
然而5年后的今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仅仅是将“父子鉴定”改换为“手足鉴定”。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鉴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
医疗纠纷案需多次鉴定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省区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许多医疗纠纷案件都要经历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2002年,山西省孝义市患者张秀珍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修改达183处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据介绍,由于医患双方对于病历的鉴定争议很大,山西省医学会得出鉴定结果后患方又提出异议,要求提请上级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张秀珍案件由此搁置至今。此案目前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合法外衣”难掩“手足情深”
记者从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了解到,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根据回避原则,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
但张秀珍家属等人对此却表示质疑:专家库中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患者所担心的“近亲”隐患并不多余: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自然难免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给兄弟姐妹做鉴定的“手足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有“潜规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近亲怪圈”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从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而这种缺陷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据介绍,当前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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