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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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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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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法?
 

 朱勇觉得自己被医院“宰”了!“只是胃有点不舒服”的他,到上海东方医院求诊时,却被医生安排了涉及高血压和各种癌症的多项检查。他遂以侵权和违约为由,将院方告上了法庭。

  9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我难道得了癌症?”

  7月1日,上海某报记者朱勇因为感到胃不舒服(后被诊断为慢性胃窦炎),来到东方医院就诊。

  “住进医院之后,我就发现自己只能任人宰割了。”朱勇说,住院9天,花费3600多元,其中治疗费只有15.2元,而各项检查、化验的费用却占到一半以上。

  “大多数检查我根本不知道。”朱勇告诉记者,“我只是胃有点不舒服,结果像什么心电图、B超的单子都开出来了。”

  而年仅25岁的朱勇,还被要求做了主要是查高血压的血脂全套检查。至于他做的另外几项检查(包括AFP、CEA、CA19-9、CA125、CA50),后经证明,主要是用来查肝癌、肠癌、胰腺癌等病的。“我难道得了癌症?”

  负责给朱勇治疗的是消化科住院医师刘雁冰,所有检查单也都是他开的。

  据了解,朱勇当时曾告诉刘雁冰,自己一个月前做过体检,结果都很正常。但在刘看来,他开出的检查仍大都是必要的,“是为病人好”,因为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前,他无法判断朱勇是否有其他相关疾病,而这些病有可能影响到他的治疗方案。

  不过刘本人也承认,血脂检查这一项是不必要的。那为什么要做呢?他解释说,作为去年刚来的新医生,他“参考了老医生的做法”。

  令朱勇不能接受的还有医生开的药。刘雁冰给他开了半个月的“洛赛克”。这种说明书上标明主要适用于各类溃疡的药,被刘认为是治疗朱勇所患胃炎的常用药。而洛赛克的价格是每粒14.85元。

  对于为朱勇所做的各种检查,东方医院医患纠纷部的曾文龙曾对记者表示,医院没有错,但“回过头来看,似乎有点不合理”。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中,该院的代理律师却称所有的治疗“都是规范的”。

  据了解,纠纷发生后,朱勇曾两次与东方医院交涉,但都不欢而散。

  “我考虑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打官司。”朱勇说,“有我这样经历的人肯定很多,只是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默认,自认倒霉。”

  官司“很难打”

  东方医院认为,这个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朱勇觉得自己被“宰”了,可至少在生理上并没有给他造成具体的严重后果。

  “但是,我总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告你吧?”朱勇说,“我花钱来看病,你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难道我不能告你?”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却令朱勇感到这个官司“很难打”。

  首先就是医疗纠纷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这也是一个社会上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目前,全国只有浙江、四川、甘肃等少数省份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法”的调整范畴,而上海市2002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医疗服务的相关条款。上海市消协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目前尚无将医疗服务列入条例的打算”。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认为,医疗纠纷是否纳入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并不影响“病人是消费者”的成立;何况,那些没有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的条例,也“并没有说病人不是消费者”。因此,患者如果觉得在医院被“宰”了,仍可依据“消法”去告医院。

  朱勇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该以什么理由告医院。

  在起诉时,朱勇分别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告医院侵权。其代理律师詹可岩认为,医院侵犯了朱勇的健康权和知情权。主观上,医院存在侵权的故意(为了谋利);客观上,朱勇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健康损失。

  二是告医院违约。詹认为,朱勇到东方医院看病时,相当于与医院签订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医院没能提供适当的服务,自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这两项不同的诉讼请求,却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适用《民法通则》;后者则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杨立新认为,就此案而言,患者打违约官司更为合适;而不应同时提出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

  “举证”同样也是个问题。朱勇最初与东方医院交涉时,曾称对方在开药时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院方立即反问他是不是怀疑医院收了药品回扣。显然,能否证明医生“乱开药、乱检查”与其自身及医院牟取暴利存在关联性,是该案的关键。可这对朱勇而言无疑是个难题,“有些事明明摆在那,可偏偏很难证明。”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医疗事故诉讼中常常会被提及的“举证责任倒置”。

  朱勇的官司是否适用这项司法解释呢?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甘肃政法学院的魏清沂副教授认为,尽管上述司法解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医疗事故,但细读全文就会发现,它指的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此自然也适用于朱勇这类的医疗官司。

  但杨立新则认为,一旦引用“消法”打医疗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就不适用。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解决的是侵权问题,而合同纠纷仍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等待鉴定

  9月8日的庭审,只进行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主审法官张惠宾宣布,因原被告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存在争议,故将先由上海市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下次庭审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

  张惠宾解释说,由于法官在医学专业问题上无法独立判断,所以只能参考医疗事故官司的做法,先交由医学会作鉴定。

  对此,朱勇一开始还有点担心———他怕会像其他许多患者一样,陷入“老子给儿子作鉴定”的怪圈。后来得知鉴定内容只是“医院在给朱勇治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他才舒了一口气:“如果是就损害结果作鉴定的话,那我就输定了。”

  据一位医生介绍,医生作一般的诊断,主要是根据病人的病情主诉做检查。“比如病人只是胃不舒服,医生怀疑是胃炎的话,做胃镜就可以了,B超是没必要做的。至于血脂检查,更是‘胡闹’!”他说,“这是常识问题。”

  问题在于,这些“常识问题”只是约定俗成的,而目前关于医生对病人病情应开何种药、做何种检查等等,并没有成文的规定。

  这些简单的问题,在鉴定的时候会不会变得复杂起来呢?朱勇及其律师对此心里都没有底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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