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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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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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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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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鉴定事故主体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条例》出台后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全国政协委员蔡自兴说,“但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就有可能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
朱宗涵委员建议: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改变既可依据民法通则、又可依据国务院相关条例,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不一致的现状;依靠专业力量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合理解决医疗事故举证倒置造成的社会成本增加的问题。
蔡自兴委员建议,要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误判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纠正错误,还患者以公平,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对不公正专家和鉴定组织要进行监督和处理。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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