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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患关系的困状、成因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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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患关系的困状、成因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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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患关系的困状、成因及相应对策
 

     一、目前医患关系的困难状况及其危害性

      对于目前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已是一种社会共识,也是各大媒体的热炒的社会现象,如某医院被患者亲友数十人甚至数佰人围攻造成瘫痪、医务人员被人打伤甚至杀害等等现象层出不穷,日日见报,以致有些医院提出要求公安派驻民警保护或出现医务人员戴头盔上班现象等等,就连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也坦承“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危害性极大: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打击了医务人员士气,从而使关系公民生命健康的医疗保障能力大大的削弱;另一方面,医患关系的对立、紧张也影响了稳定大局,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不少障碍及困难。

       二、造成目前医患关系困难状况的缘由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作为热点问题,关注度那么高,危害性那么严重,各方所作努力那么大,研究那么多,为什么总是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呢?带着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医患关系的紧张状况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成因自然是错综复杂、极难理清的。但依笔者代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经历来看,以下几点应为重要的因由。

     (一)整体的医疗技术水平低和服务质量差。医疗纠纷的产生,一般情况下都是有不当的医疗损害存在,如果患者都治好了或虽经积极、及时规范的诊疗抢救亦无济于事的,老百姓一般还是不会闹事的。这从02年“非典”死了那么多人就没有因此出现过一宗医疗纠纷便可印证。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整体的医疗技术水平低和服务质量差,从而导致不当医疗损害的不断增加,进而引发医患纠纷的不断发生、激化呢?

     1、与医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制度有关。美国的一个普通内科医生,还不是专科医生,就需要高中毕业后大学4年,医学院4年和住院医生3年,共11年的学习,才能获得普通内科文凭,独立行医。而中国的本科普通内科医生一般只学了五年医学本科,也就是高中毕业后5年就做普通内科医生,这还是本科生,水平比较高的了,还有大批中专的、大专的,水平就更差了。参加工作后,多数医务人员的再学习不够,继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欠缺。全国“三甲”以下(不包括“三甲”)医院的医生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县、乡一级就更为严重,但却大都在独立行医,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差就容易造成不当医疗损害,引发纠纷。

    2、与医疗资源的不当配置有关。我国实行的是递减型医疗体系 ,即医生水平和医疗资源从大城市向农村递减,从重点大医院向偏远小卫生所递减。好的医疗资源都集中大中城市,致使老百姓不论大小病都往大医院里挤,造成大医院的医生一天接诊病人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严重超负荷工作,从而容易出现医疗过错造成不当损害;而医疗资源较差的贫穷县一级以下医院由于病人少,财政支持少,大都自负盈亏,就会出现靠药养医,想尽办法从病人身上榨钱,小病当大病医,从而使不当医疗损害和病人负担均增加,也激发医患关系。

    3、与整体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差有关。大医院的医生长期严重超负荷工作,又处于被求地位,高高在上且情绪脾气较差;小医院的医生收入低,荣誉感不强,责任心差,服务态度不好,而且普遍的深受医患紧张之苦,均容易又造成医生对病人态度生硬、责任心不强现象产生,相互恶性循环影响。如笔者代理的刘某弥漫性腹膜炎合併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患者住院十五天里十二子肠穿孔导致全腹腔积脓积液达5000ml,腹胀如球,医生均未发现(十二子肠穿孔伤),这是在病人出现腹胀、腹部不适、寒战、高热、抽搐、黑大便、血象高、红血球和血色素明显下降等异常现象,并且伤者本人和家属也多次反映和要求检查情况下发生的。

      (二)医疗纠纷产生后患方的正当、合法求偿渠道受阻。

        1、有关医疗索赔的法律相当混乱与滞后。目前,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依法索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依据: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依《民法通则》有关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依《合同法》有关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至于有些人提出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索赔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主要医疗机构是公立的,在法律上是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被法院认定为《消法》所说“经营者”,只有在极少数的私营医疗实体上能被获得支持。而我们来看一看,作为重要索赔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方的索赔是如何规定的,在该《条例》有关赔偿的核心条款即第49条至52条的规定就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由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项目和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按“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未成年人计算年限只到16周岁止,而且对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是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条例》的上述严重不合理的规定虽然有违反《宪法》有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和《立法法》有关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有无效之嫌,但却往往被法院以特殊法为由采用,致使患方依《条例》索赔数额相当低。这就造成了医方存在严重过错(即构成医疗事故)的反而比存在较轻过错的医疗侵权赔得少或依《条例》即使医方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也不用赔偿的可笑结局!而现实中,医疗纠纷发生后无论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医疗单位都是引导患方去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2、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存在严重弊病,极难保障鉴定的公正性。⑴体制上存在严重先天性缺陷。在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2002年9月1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故此,被学界严重批评为“老子给儿子鉴定”体制。2002年9月1日《条例》施行后,改为由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但医学会工作人员的人事权还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换汤不换药”,被批评为“叔叔给侄子鉴定”;⑵鉴定专家组成员存在地源性的不公正天性。我国的医学会设置分三级,即分别在地、省、全国设立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每个医学会都只是受理本地区医案的鉴定,并且专家组成员也都均来自本地区,平时就常有业务来往彼此熟悉,多是朋友、师徒、同学、同行关系,与纠纷的医方存在很深厚的渊源,更为致命的是都有一个共同的“阿爸”——共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故此,鉴定专家组成员具有与生俱来的偏袒医方天性;⑶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监督机制。没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需要在鉴定书上签名和有义务根据异议方的申请出席法庭接受质证询问,这虽然不能说豁免了《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11条规定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该两项法定义务,但现实做法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是均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也没有出席过法庭接受质证询问,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以专家组的集体名义作出并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公章的,所谓“集体负责也即不用负责”。

        3、医疗纠纷的医方具有强烈的影响鉴定专家组的动机。纠纷被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除了要进行民事赔偿外,还要依据《条例》的第55条和《刑法》第335条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经治的责任医生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责任医生还有可能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啥责任也没有。一边是天堂一边是地狱,在“胡萝卜加大棒”的利诱与驱赶下,促成了医方强烈的影响鉴定专家组的动机,何况又有那么多便利的条件,何乐不为?而专家组成员都是本地区的资深大夫,也深知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对医方将意味怎样严厉的后果,所谓“兔死狐悲”!专家们本身就会同情、袒护医方,何况鉴定专家自身作为大夫,什么时候又可能会成为被鉴定的对象都不得而知,这又会促使其自然的“放其一马”。

      4、患方若循正当求偿渠道必须付出昂贵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对于时间成本问题,如广州的齐二药事件的受害者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大部分受害者都纷纷含冤死去了,法院判决还迟迟不下。又如笔者代理的两宗医疗纠纷案,案件诉到法院前已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了,一审法院还审了一年多(2006年底立的案2008年初才判决),并且案件是关系到患者治疗医药费的;对于金钱成本问题,单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来说,在广东,市里的首次鉴定费用3500元,省里的再次鉴定费5500元,而中华医学会鉴定费则更高8500元,都是谁申请谁先预付,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方出,但医学会预收患方的鉴定费它不会退。如2007年笔者代理的一宗在中华医学会鉴定的医案,5月17日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所预收的鉴定费8500元,对家属的退还请求,中华医学会推去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推去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推去医院,医院不理,我们无奈只好与索赔数额一起诉至法院了。这还没有算来回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呢!现实中,发生医疗纠纷的患方大部分是穷人,不是大病不上医院,上医院后没钱用好药、送“红包”,极容易“出事”,“出事”后又何来金钱和时间循所谓的“正当渠道”求偿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存在的严重弊病,对医方来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避风港”、“袒护站”,而对患方来说则往往是“陷阱”。以前的“老子给儿子鉴定”体制如此,现在的“叔叔给侄子鉴定”体制亦如此。老百姓上当受骗吃亏多了,传开后,无论你医方或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引导甚至诱导患方去医学会鉴定——“鉴定为归我医院负责,该赔100万也赔给你”、“作为主管部门,面对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没有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也不好处理”。老百姓则无论你怎么拖怎么拽就是不去鉴定,用自己的办法解决。

        (三)与崇尚靠个人权威解决争端的传统习惯有关。在老百姓的传统习惯里,出现纠纷都习惯寻求私力救济,不习惯、不情愿寻求公力救济。因而古时候有江湖、武林、帮会,新时代有黑社会、“古惑仔”,在医患纠纷中就出现了有组织的职业“医闹”。老百姓长此以往,就会产生这样的冲动——既然正当途径无法求偿,那么“蛮、烂、恶、臭”总行了吧,更加上有组织的职业“医闹”掺和,这股歪风便越刮越旺、越演越烈。

        三、如何给烫手的医患关系降降温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当今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原因中,医务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低、职业操守差和医疗资源配置不当及财政投入不够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患方的正当维权渠道受阻和职业“医闹”组织的加入是促使医患双方对立与升级的关键原因,要降温就要“对症下药”,具体对策与建议如下:

        (一)着力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参照国外成功的医务人员培养教育制度,改进现行制度弊端之处,确保独立执业的医务人员具有过硬的水平,把好“出口”关;同时加大在岗医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医院加大院内医务人员学习与培养,加大学术交流,多选送人员到上级院进修等,把好“练兵”关。改革现行的医疗资源递减型医疗体系,合理配置,当然这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改变医疗市场化体制,加大财政支持。目前,为何会出现一边喊看病难看病贵,一边却喊“看病最不贵是中国”(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曾其毅在今年广州政协会期间发言)呢?关键是政府投入太少,全由老百姓负担,所以喊贵。政府投入加大也应包括鉴定费方面的补贴。政府投入太少也是造成医疗资源递减型医疗体系的重要原因。

     (三)建立医疗服务保险机制。每年交通事故死那么多人,为什么没有引起普遍的死伤者家属闹事现象呢?关键是交通强制险与其他商业保险起了重大作用!而我国目前是没有医疗服务方面的保险的,发生不当医疗损害后,患方得不到恰当的赔偿,医方却又因赔偿负担过重,故此存在对立、冲突,引入医疗服务保险机制应当可以恰当解决这种冲突。

     (四)废除现行存在严重弊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医疗纠纷交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即可,相应的监督机制也适用,人员可从高职称退下的操守品行好的资深医生中考选,千万不能既是医生又是鉴定人,并要确保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原所任职医疗单位或教学单位是异地的、跨地区的。

     (五)修改现行的对医方过于保护或处罚过于严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一方面是在赔偿项目与数额上要与民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相统一,因为医疗侵权与普通的人身侵权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另一方面是在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适用行政、刑事责任的条件设定要慎重,绝不能动不动就要吊销执业资格、经营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适用条件,这与医务人员的高昂培养成本及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有关。

     (六)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缓和医患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要公正地调处纠纷,不得偏袒,这对当事人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自身也有益;法院对医疗纠纷案的审理要予以特别重视,从长远的要在法官队伍建设上要加大这方面审判人才的培养,从眼前的要加大这方面案件的审理力度,尽快审结,绝不能拖;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医闹”组织的打击力度,同时及时疏导、劝退闹事患者亲友,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依法该抓就抓。

       综上所述,着实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服务和合理的配置医疗资源,应当可以降低不当医疗损害的发生,减少纠纷;通过改革鉴定体制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立医疗服务保险,应当可以使经已发生了不当医疗损害的患方能得到及时赔偿或由于正当求偿渠道的畅通而放弃“闹事”方式的选择;患方放弃“闹事”使 职业“医闹”组织失去存在的市场和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使 职业“医闹”组织生存压力加大,两手措施应当可以使职业“医闹”组织大减少。通过以上措施,从而实现使紧张的医患关系降温的目的。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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