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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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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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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01]319号

(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1年9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李佩佑院长、蔡则民副院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执法指导思想和审判重点,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并对全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共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11、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鉴定

 

    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审查、鉴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末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疗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分担损失。

    12、关于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处理

    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输血感染案件;出现的疑难问题,   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和医学实践,现对此问题修改为:

    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血站赔偿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血感染的, 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输血感染丙肝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血站或医疗机构未尽法定义务, 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血站和医疗机构均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血站、 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实施了输血丙肝质量保险、患者可领取保险金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在急救中为保证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血液、进行输血而感染丙肝的,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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